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3.03.1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建設、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公有山坡地,指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並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已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放租公有土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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