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2.03.19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農耕漁獵、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放租國有耕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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