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受理申請。 第 3 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訓練之得標廠商應於訓練前備妥訓練計畫書一式十份,由執行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前項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案相關基本資料。 二、辦理待工職前訓練方式。 三、訓練課程配當表及時程進度。 四、訓練經費結構。 五、訓練師資之學、經歷。 六、訓練地點、設施及消防安檢證明。 七、受僱原住民之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 八、其他審查單位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第 8 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