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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2.02.06
儲蓄互助社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產業經濟、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 2 條 儲蓄互助社為法人。 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前項所稱共同關係,乃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或居住於同一鄉、鎮者。 無共同關係而參加儲蓄互助社者無效。但於本法修正前已參加者,不在此限。 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員。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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