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07.08
老人福利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 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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