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2.01.11
內政部處務規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2條 民政司分設九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行政科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      組織之釐訂、改進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及指      導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法令之制(訂)定      、解釋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地方行政組織法制之釐訂、      改進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法規備查、核定疑      義之諮詢及解釋事項。   (七)關於省政府組織法制之規劃及釐      訂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層轉      製發事項。   (九)關於蒙藏、原住民以外之邊政規      劃及研究事項。   (一○)關於會議規範之擬訂及解釋事       項。   (一一)關於國際公共行政組織之參加       及活動之協助事項。   (一二)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公民參政科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制(訂)    定事項。   (二)關於選舉、罷免制度及政策之研      究規劃事項。   (三)關於公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之法令      制(訂)定及制度規劃事項。   (四)關於全國性政治團體之許可設立      、核准立案及登記備查事項。   (五)關於政黨之備案及政黨法人登記      之核准事項。   (六)關於全國性政治團體、政黨會務      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政治團體相關法制之研擬及      法令解釋事項。   (八)關於政黨處分案件蒐證及移送事      項。   (九)關於地方立法機關法制研議及法      令解釋事項。   (一○)關於中央民意代表、直轄市議       員名籍管理事項。  三、宗教輔導科   (一)關於宗教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宗教法規之制(訂)定及宗      教法令解釋事項。   (三)關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及輔導      事項。   (四)關於宗教社團目的事業之輔導事      項。   (五)關於宗教活動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國際性宗教活動及會議之輔      導事項。   (七)關於寺廟登記輔導事項。   (八)關於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      會教化事業輔導、獎勵事項。   (九)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宗教交      流之輔導事項。   (一○)關於宗教團體負責人聯繫協調       事項。   (一一)關於績優宗教人士表揚及獎勵       事項。  四、禮儀民俗科   (一)關於禮儀行政之釐訂及督導事項      。   (二)關於國旗國徽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紀念典禮辦理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端正禮俗規劃、督導及獎勵        事項。   (五)關於紀念日節日法令之制(訂)      定事項。   (六)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七)關於國葬、公葬相關法制研擬及      法令解釋事項。   (八)關於殯葬相關法制研擬及法令解      釋事項。   (九)關於殯葬設施規劃、推動及輔導      事項。   (一○)關於殯葬行為、殯葬服務之改       善及規範事項。   (一一)關於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之消       費者保護事項。   (一二)關於祭孔儀典及孔廟財產維護       之輔導事項。   (一三)關於禮儀民俗業務人員輔導及       訓練事項。   (一四)關於殯葬業務人員輔導及訓練       事項。  五、史蹟維護科   (一)關於古蹟保存法制研擬及法令解      釋事項。   (二)關於報列國定古蹟之審查、指定      及公告事項。   (三)關於古蹟保存維護之調查研究、      綜合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古蹟保存、發掘、修復及再      利用計畫之審查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古蹟保存維護之宣揚及獎勵      事項。   (六)關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審查事      項。   (七)關於古蹟修復工程勞務主持人之      審核登錄事項。   (八)關於古蹟保存國際組織辦理活動      及會議之參與及協助事項。   (九)關於淡水紅毛城保存維護及經營      管理事項。   (一○)關於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       之獎勵及督導事項。  六、地方督導科   (一)關於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組      織編制備查事項。   (二)關於縣(市)地方自治行政指導      協調及概況資料處理事項。   (三)關於村里鄰調整及統計事項。   (四)關於縣(市)長就職宣誓、監誓      、服務、差假管理、獎懲、停職、      解職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      服務福利及差假管理事項。   (六)關於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      之表揚事項。   (七)關於辦理縣(市)長、鄉(鎮、      市)長退職酬勞金及給卹金審核      事項。   (八)關於縣(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      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之備查事      項。   (九)關於締結姊妹市事項。   (一○)關於古蹟人員培訓事項。   (一一)關於古蹟遺址環境影響評估事       項。   (一二)關於地方志書審議事項。   (一三)關於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       里長福利互助事項。  七、自治人員培訓科   (一)關於縣(市)、鄉(鎮、市)一般      民政、宗教、議政、選政、調解      及公共造產等自治人員培訓事      項。   (二)關於自治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事      項。   (三)關於自治人員訓練課務之協調與      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及費      用支給標準等法制之研擬規劃事      項。   (五)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宣誓就職      典禮之召集及縣(市)議會議長、    副議長選舉罷免監督事項。   (六)關於縣(市)議會業務之聯繫監      督事項。   (七)關於縣(市)、鄉(鎮、市)總預      算案審議情形聯繫彙整事項。   (八)關於縣(市)議會議決案執行之      協商及無效之函告事項。   (九)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兼職之限      制與處理事項。   (一○)關於縣(市)議會自律規則及       各種委員會之備查事項。   (一一)關於縣(市)議會定期會、臨       時會議事日程之備查事項。   (一二)關於縣(市)議會議員及議長       、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之       備查事項。   (一三)關於縣(市)議會議長、副議       長當選證書及縣(市)議會議       員服務年資證書核發事項。   (一四)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業       務之輔導事項。  八、自治事業科   (一)關於公共造產事業法規之擬定、      修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公共造產事業資源之調查、      規劃、輔導事項。   (三)關於縣(市)、鄉(鎮、市)公共      造產事業效益評估與輔導事項。   (四)關於縣(市)政府公共造產年度      計畫之備查事項。   (五)關於公共造產事業資訊之建立連      繫事項。   (六)關於補助縣(市)及鄉(鎮、市)      推動公共造產事業計畫之審核、      抽查與管制事項。   (七)關於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案件之審      核及進度管制事項。   (八)關於縣(市)及鄉(鎮、市)辦      理公共造產事業獎勵金之核定事      項。   (九)關於縣(市)及鄉(鎮、市)公      共造產年度成果考核、工作競賽、    檢討及示範觀摩活動事項。  九、基層建設科   (一)關於調解行政法令之核定及疑義      解釋事項。   (二)關於調解行政措施之督導、業務      績效考評及獎勵表揚事項。   (三)關於調解行政人員訓練講習之規      劃事項。   (四)關於祭祀公業之法令制(訂)定      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神明會之法令解釋事項。   (六)關於神壇活動輔導事項。   (七)關於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輔導事      項。   (八)關於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之審      查轉報事項。   (九)關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免納所得稅之審查轉報事項。   (一○)關於寺廟教堂(會)申請山坡       地開發建築免受十公頃限制案       件,及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事項。   (一一)關於寺廟教堂(會)申請農業       用地更名事項。   (一二)關於先哲、先烈祠宇管理及忠       烈祠祀審核事項。   (一三)關於人民之褒揚及獎勵審核事       項。 第16條 地政司分設十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科   (一)關於地籍制度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地籍清理計畫之研訂、實施      與推動事項。   (三)關於地籍資料之管理、維護與督      導事項。   (四)關於地籍資料庫管理法規之訂定      、修正與解釋事項。   (五)關於地目等則制度業務事項。   (六)關於地籍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關於地政風紀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地價科   (一)關於平均地權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估價事      項。   (三)關於土地稅標準之釐訂及減免事      項。   (四)關於不動產估價師及政府機關估      價人員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地價指數之編製及發布事項      。   (六)關於土地金融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地價事項。  三、地權科   (一)關於地權政策之規劃、推動事項      。   (二)關於地權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      釋事項。   (三)關於私有土地移轉妨礙基本國策      之制止事項。   (四)關於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之審      核、督導與考核事項。   (五)關於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審核      、督導與考核事項。   (六)關於耕地分割相關事項。   (七)關於私有耕地租賃之規劃、督導      與管理事項。   (八)關於外人地權之限制與管理事項      。   (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之規劃與      推動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制度之       研究與改進事項。   (一一)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法令之訂定       、修正與解釋事項。   (一二)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增編、劃編       與解編之策劃、擬定與督導事       項。   (一三)關於其他地權及原住民保留地       事項。  四、地用科   (一)關於土地徵收之策劃、核定與督      導事項。   (二)關於土地徵收法令之訂定、修正      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地徵收案件之審核、協調      、督導與考核事項。   (四)關於徵收土地使用之檢查、督導      事項。   (五)關於收回徵收土地與土地徵收失      效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徵收土地爭議之協調、調處      事項。   (七)關於其他土地徵收事項。  五、測量科   (一)關於土地測量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   (二)關於測量成果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   (三)關於土地測量資料之統計及分析      事項。   (四)關於測量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測量技術人員之登記及管理      事項。   (六)關於測量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基本圖及地形圖之規劃、管      理、維護事項。   (八)關於航空測量攝影申請案件之審      核事項。   (九)關於航空攝影影像資料清理、維      護及供應事項。   (一○)關於衛星控制點系統規劃、設       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一一)關於國家坐標系統之建立、管       理及維護事項。   (一二)關於高程控制系統之規劃、設       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一三)關於重力控制系統之規劃、設       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測量事項。  六、方域科   (一)關於全國疆界及省(市)、縣(市      )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二)關於領海基點及基線之規劃、勘      測事項。   (三)關於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範圍之規劃、勘測      事項。   (四)關於國界、海域界限及省(市)      、縣(市)行政區域界限之管理、    維護或督導事項。   (五)關於標準輿圖出版、規劃及誌書      之編印事項。   (六)關於水陸地圖審查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      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      更,其路線之劃定、審議及許可      事項。   (八)關於標準地名之審議及釐訂事項      。   (九)其他有關方域行政事項。  七 土地登記科   (一)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政策之策劃、      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法規之訂定、      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業務之規劃、      督導事項。   (四)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書表填載須知      及範例之訂定事項。   (五)關於土地登記人員之訓練、策劃      事項。   (六)關於其他土地登記事項。  八、不動產交易科   (一)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法      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二)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之      核發、開業執照之備查及其管理      與輔導事項。   (三)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法令之訂      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四)關於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之管      理、輔導事項。   (五)關於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之資      格審查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文件之核發事項。   (六)關於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      之研訂、規範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不動產交易制度及法規之研      擬事項。   (八)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不動產業      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九)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不動產業      案件之審核事項。   (一○)關於私有基地房屋租賃之管理       事項。   (一一)關於其他不動產交易事項。  九、公地行政科   (一)關於公有土地經營管理政策之規      劃及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公有耕地放租法令之訂定、      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公地放領計畫之推動、督導      事項。   (四)關於公地放領法令之訂定、修正      與解釋事項。   (五)關於公地撥用法令之訂定、修正      與解釋事項。   (六)關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      、市)有土地撥用之協調、審核      事項。   (七)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有土地處      分設定負擔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新生地產權取得審核事項。   (九)關於民眾陳情返還公有土地事項      。   (一○)其他公地行政事項。  一○、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科  (一)關於非都市土地法令之訂定、研      修與解釋事項。   (二)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      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更正      編定、補辦編定、山坡地補註用  地、註銷編定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各縣(市)非都市土地違規      使用案件查處事項。   (五)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      或改劃事項。   (六)關於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分類事      項之規劃與督導。   (七)關於其他土地使用計畫事項之      規劃及推動。  一一、土地重劃科   (一)關於土地重劃計畫之核定、推動      與督導事項。   (二)關於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      改善計畫之備查、推動與督導事  項   (三)關於土地重劃、早期農地重劃區      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先期規劃之      核定事項。   (四)關於土地重劃工程設計預算書圖      之核定事項。   (五)關於土地重劃法令之訂定、修正      與解釋事項。  一二、區段徵收科   (一)關於區段徵收計畫之核定、推動      與督導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法令之訂定、修正      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禁止事項之核定、      督導事項。   (四)關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核定      事項。   (五)關於區段徵收爭議案件之協調、      調處事項。   (六)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作業之辦      理、協調事項。   (七)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之辦      理、協調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計之辦      理、協調事項。   (九)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之辦      理、協調事項。   (一○)關於其他區段徵收事項。  一三、地政資訊作業科   (一)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之策劃、推      動與督導事項。   (二)關於地政資訊管理計畫之研訂事      項。   (三)關於地政資訊有關函令之解釋及      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事項。   (四)關於地政資料縮影軟片沖洗、檢      驗、抽校、複製及貯存作業事項   。  (五)關於地政電子資料流通管制事項      。   (六)關於地政資訊教育訓練事項。   (七)關於土地基本資料庫之建立、維      護事項。   (八)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硬體安全維      護及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之訂定事   項。   (九)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設備及網路      之規劃事項。 (一○)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相關軟體之      開發、維護事項。 (一一)關於地籍總歸戶資料庫之整合、      維護與管理事項。 (一二)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作業技術支      援及研究事項。 (一三)關於地政中文造字管理事項。 (一四)關於其他地政資訊作業事項。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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