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07.08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交通運輸、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 11 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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