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全民運動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 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 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 (四)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 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 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社區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三)關於職工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四)關於青少年體育之規劃、推動及 協調事項。 (五)關於幼兒及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 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 輔導及獎助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 獎助事項。 (三)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 導事項。 (四)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 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 聯繫、推動及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