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第18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界定、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