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 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 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 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 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 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