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3.01.22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3條: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範圍,按其所處區位分為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第6條:專業導覽人員之培訓計畫,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該管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學術機構規劃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地管制區經劃定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主管機關應優先培訓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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