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