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核發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下簡稱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 本會員工(包括編制內員工暨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交通費之申請,以其住所距離本會上班處所超過一千公尺以上者,得依路程申請交通費。 第3條 : 凡符合申請交通費之員工,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逐項詳細填明並檢附本人身分證影本、居住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立具之切結書辦理及相關交通工具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申請人所填各項資料應自行負責,倘有填寫不實,一經查覺,依規議處,並追繳已領之交通費。 第4條 : 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員工搭乘火車、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其交通費應以最低一級之冷氣車票價覈實報支,如無冷氣車行經者,則以普通車票報支,並均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票價報支,凡以市聯營車通勤者,每天最多以三段票核發。每人每月在新臺幣五千元上限範圍內核發。 假日加班按日核計加給,定期票除外。凡通勤自行駕車之同仁比照前項發給。 第5條 : 為配合勞動基準法上班工時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方案,而未分派公務車之一級主管人員,符合支領交通費者,其交通費以其住(居)所距本會最近路線,按月在新臺幣五千元上限範圍內核實報支計程車資;而有分派公務車且僅接上班之一級主管人員,則按月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上限範圍內核實報支計程車資,並自九十七年度起則改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聘用委員、技監及參事,比照辦理。 第6條 : 員工一個月內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與出差,併計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第7條 :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連續七日以上,而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於自第一日起按日扣除其上下班交通費後,依規定覈實發給交通費;如受訓或講習在七日以內,除上下班交通費照發外,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所需費用者,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於受訓或講習期間仍須返回服務單位辦公或執教者,亦得依規定覈實發給返回服務單位所需交通費。 第8條 : 員工搭乘火車或公民營汽車上下班,如已預先購買當月月票,雖當月請假超過七日者,仍免扣繳交通費。 第9條 : 交通費之核發,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 第10條 : 員工於第一次申請時,應自到職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逾期則以申請日起發給,不予補發。 第11條 : 員工於職務或居所異動時,或若原來公車路線有增減,應檢附有關證明資料,自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並應按實際段數重新核算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