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5.04.13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原住民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章比例進用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進用原住民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應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進用原住民。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合計總額」,指公教人員保險總額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數而言。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約僱人員」等五類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定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計算結果,以取整數為限,如有小數點,不予計入。 原住民地區之認定,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經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報請本院核定之地區,並以機關地址位於上開原住民地區為範圍。 四、各機關進用原住民,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原住民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用。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 出缺不補者,擬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同意專案核撥員額。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1.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2.職務臨時出缺,經報人事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員。 3.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未足額進用毋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原住民之機關,擬進用原住民時,得依其所具學歷、經歷、專長及體能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進用。如年度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 額,得專案函報人事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原住民身分工友進行移撥。 五、原民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建立申請就業,且具工作能力,並敘明專長項目之原住民名冊,隨時提供有關機關參考遴用。各機關需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知原民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供原住民求才資訊,推薦適當人選,並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原住民名冊。 六、各機關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原住民。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僱用、進用原住民不足額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繳納代金,但已函請原民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推介者,於該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代金。 各機關須將進用及繳納代金情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列表函送人事局彙陳本院備查。 但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七、人事局得會同原民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有關主管機關定期派員赴各機關查核進用原住民情形,並列為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項目。 八、各機關進用之原住民,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進用原住民人員成果之獎勵原則如下: (一)非原住民地區: 1.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2.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3.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核予嘉獎一次。 (二)原住民地區: 1.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2.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3.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核予嘉獎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關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達超額進用者,該人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際負責推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護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獎勵。 十、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以後,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十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前項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並同時於原民會網站公告。

相關連結 http://law.cpa.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4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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