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營發展,充實其營運設備,提昇其業務拓展能力,以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之申請文件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初審,由本會複審,並辦理撥款及經費核銷事宜。本會得訪視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訪視。 三、本措施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設、依法登記,且原住民社員超過勞動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已成立一年以上者,其前一年考核成績應為乙等以上。但新成立或成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營運發展,得視其經營狀況、業務承攬能力等情形,補助下列項目費用: (一)房租。 (二)水電、通訊費。 (三)基本機具設備。 (四)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薪資津貼。 (五)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昇相關研習。 五、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成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申請購置基本機具設備、房租、水電、通訊費及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昇相關研習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至合作社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由該機關送本會核定: 1.審查表。 2.章程。 3.業務計畫書。 4.社員名冊(附原住民身分證明資料)。 5.創立會紀錄暨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6.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7.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8.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 9.承攬工程契約書。 10.員工及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 11.員工及社員工資印領清冊影本。 1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3.基本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14.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昇相關研習之計畫書。 (二)已成立之合作社除應檢具第一款各目之文件外,另應檢附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合作社營運報告書。 (三)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補助時,除應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十一目之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受聘用人員經理事會通過之紀錄,該紀錄應先經業務主管機關核備)。 2.合作社營運及行銷計畫書。 3.受補助人員實際薪資印領清冊正本。 4.薪資扣繳憑單。 5.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6.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前已接受補助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繼續申請補助款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房租、水電、通訊費者: (1)審查表。 (2)業務計畫書。 (3)承攬工程契約書。 (4)員工及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 (5)員工及社員工資印領清冊影本。 (6)房租租賃契約影本。 2.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者:除檢附第四款第一目(1)至(5)之文件外,另應檢附基本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3.申請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昇相關研習者:除檢附第四款第一目(1)至(5)之文件外,另應檢附研習會計畫書。 4.申請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薪資者:除檢附第四款第一目(1)至(5)之文件外,另應檢附合作社營運及行銷計畫書、受補助人員實際薪資印領冊正本、薪資扣繳憑單及勞工保險卡影本。 (五)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應依「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報請本會備查: 1.營業收支月報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份之月報資料陳報。 2.年度業務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表及盈餘分配表等,應於下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陳報。 六、前點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房租費用: 1.總社: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分社: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二)水電及通訊費: 1.總社: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分社: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基本機具設備費用: 1.以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營運項目為主之相關設備(不含運輸設備、電腦週邊設備、數位電子設備及辦公室相關設備等 ),每社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初次申請之勞動合作社購置基本機具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第二次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每社以申請二次為限。 2.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本會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需於機具明顯處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字樣。 3.本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四)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薪資補助各以一人為限,最長補助三年,共每月薪資以勞工保險卡所載之投保薪資作為補助之基準,第一年之補助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之補助為百分之五十;第三年之補助為百分之二十五。經營人員每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元為上限,業務行銷人員每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為上限。但原住民勞動合作社連續二個月新承攬業務總金額未達核定薪資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依核定薪資補助金額之半數補助。 (五)前款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資格如下: 1.經營人員進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畢業,曾任職於與該合作社業務相關之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經理人員三年以上或業務人員三年以上。但身分為原住民者高中以上畢業。 (2)曾任於與該合作社業務相關之理、監事三年以上,並曾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3)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資格或高考專業技術人員及格證書,並曾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4)大專以上且與該合作社業務相關之科系畢業,並有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2.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與該合作社業務相關之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但身分為原住民者國中以上畢業。 (2)曾任於與該合作社業務相關之合作社理、監事二年以上,並曾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3)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資格或普考專業技術人員及格證書,並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3.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職,且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不得擔任該社理、監事者。 (六)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昇相關研習:於計畫實施一個月前申請核准後辦理,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每社每年度不得超過五場次。其支出標準如下: 1.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每節一、六○○元,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場地費:每場最高八千元。 3.住宿費:活動辦理二天以上且辦理地點距離合作社社址六十公里以上者方可申請,每人每天最高為六百元。 4.雜支:核定補助經費的百分之五。 5.租車:核實支付。 6.材料費:以書籍資料印製費為主,每人最高三百元。 7.稿費: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七、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向本會請領補助經費之會計作業流程及列帳方式如下: (一)領取本措施之房租、水電、通訊費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薪資津貼補助,應自收到核定函後,每二個月檢附收(領)據或發票送至合作社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該機關送至本會撥款,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經費請領,逾期不予受理。 (二)領取本措施之機具設備,應自收到核定函後,方可購買,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收據或發票送至合作社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該機關送至本會撥款。 (三)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升相關研習之補助,應自收到核定函後,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星期內檢附收據或發票送至合作社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該機關送至本會撥款,最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經費請領,逾期不予受理。 (四)原住民勞動合作社,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詳列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它機關補助之金額。 (五)本會所補助房租、水電、通訊費、以社員為對象之業務或技術提升相關研習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等項目,其帳務處理為,收入時以「政府團體補助收入」科目列帳,支出則按用途別科目列帳。如為機具設備應以「公積金或資本公積」列帳,並依規定提列折舊。 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有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者,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姻親為該社理、監事者。 (二)合作社理、監事主席及工作人員兼任與合作社主營業務有互相競爭之公私企業團體任何職務。 九、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申請本措施各項補助,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備妥審查表及所應備文件送至合作社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由該機關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送本會核定。 十、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本會得以下列方式予以輔導: (一)本會得視需要邀集具有企業經營背景之專家學者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成立經營管理輔導團。 (二)本會得視合作社之經營能力及財務狀況等,針對薄弱項目推介至輔導團輔導。 (三)本會得視合作社營運狀況,針對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安排適性之課程訓練,如不接受訓練且經營情況不善者,則不予補助。 (四)本會補助期間,合作社如有經營不善者(如:無法持續營運或連續二個月仍無法承攬業務等狀況),應接受輔導團之輔導,並依輔導團建議提出改善方法改善期程,如不接受輔導或無法依期限改善者,則納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十一、本會對接受補助之勞動合作社,應依下列規定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得會同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前往訪視,以瞭解其營運情形;補助期間本會得視情況不定期派員查核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合作社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將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二)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應就每月原住民就業之情形,依附表之格式填報上月資料,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統計資料,免備文傳真至本會職業訓練局。 (三)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地點及人員異動時,應陳報本會,未陳報者,停止補助。 (四)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申請機具設備之補助,經本會核定之項目,如因需求欲變更補助項目者,須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並由該機關轉陳本會同意後,方可變更購買項目。 (五)申請文件如有涉及偽造文書、不實申領或溢領之情形,經查屬實者,應不予補助或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六)有關所得稅扣款部分,由受補助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七)本措施之基本機具設備,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八)同一補助項目已獲得政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措施申請補助。 (九)除依本措施之規定辦理外,如本措施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二、本措施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