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4.08.10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保障原住民權益,辦理法律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中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為限。 三、法律服務項目如下: 〈一〉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 〈二〉協助轉介轄內調解、法律顧問或相關單位。 〈三〉定期辦理法律講座。 〈四〉法律費用補助。 〈五〉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四、為辦理法律服務,由本會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得遴請大學法律系學生,或熱心原住民事務且具法律知能之社會人士,擔任法律服務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五、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於本會辦公時間內由法律服務人員受理,以面談、電話洽談或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 六、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內容應詳實記錄,並應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七、本要點所稱法律費用指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調解、和解。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四〉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件。 前項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含偵查庭)最高新台幣參萬元,但本會為該案件之相對人或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扶助者,不予補助。 八、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自該案件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表(如附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四〉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辨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六〉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九、本會得與本市原住民同鄉會、教會等民間團體合辦法律講座,由本會聘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十、本會辦理法律服務工作,得對法律顧問及法律服務人員分別酌支顧問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29E3001-20040810&RealID=29-0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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