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4.08.11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部落留學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地點 高雄市 全部    
發佈機關 高雄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都市原住民到部落原鄉留學,從事有關部落文化之研究,以保存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原住民。 (二)現就讀於本市大專院校之原住民籍學生。 三、補助研究範圍: 從事原住民族文化、祭儀、藝術、音樂、語言或其他有關原住民傳統知識之採集及研究。 四、補助方式: (一)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本會得視其計畫性質、內容增減之。 (二)申請案經核准補助後,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款於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於送交研究報告初稿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款於審查期末報告並修正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同一申請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本會得視申請人以往研究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增補助次數。 (四)已獲其他補助而完成之著作,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時間: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或六月一日至二十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一、二)及研究計畫書各十份。 (二)研究計畫審查:由本會成立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核定補助款及研究期限。 (三)研究報告審查: 1.由本會評審小組就研究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進行審查。 2.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應依評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將報告內容儲存電子檔連同書面報告彙送本會。 (四)申請資料及研究報告均不退還。 六、研究期限: 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完成研究,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完成者,應向本會申請延期,最多延長一個月,但不得跨越會計年度。 屆期未完成者,視同放棄補助,並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且已繳交研究報告初稿者,得免繳回已領補助款。 七、著作權歸屬: 依本要點完成之研究,其著作財產權由申請人及本會共有,申請人保有著作人格權,惟於本研究計畫範圍內,申請人不得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研究報告內容應事先知會本會,申請人方得對外發表。 八、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緣起、動機、目的。 (二)研究地點、背景與現況。 (三)研究範圍、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發現與結論。 (五)建議事項:針對結論與發現,提出基本性、漸進性之建議及立即可行性之措施。 (六)參考文獻。 九、發表與出版: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並出版論文集。 十、核准補助之案件,如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繼續者,應即申報本會重新核准或繳回所領補助款。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本會得撤銷申請人之補助並追回所領補助款。

相關連結 http://www.coia.gov.tw/web_tw/news_detail.php?n=news&id=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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