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二、目的: 鼓勵並配合大眾傳播媒體機構,培育原住民傳播媒體人員、製播原住民節目及報導原住 民相關資訊,以維護原住民權益,增進原住民生活知能,並傳承發展原住民族文化。 三、補助對象: (一)依法核准設立之無線、有線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學校學習電臺。 (二)登記有案之平面媒體事業機構(報章雜誌社等)。 (三)相關傳播媒體事業、文教及學術機構。 四、補助項目: (一)培育原住民傳播媒體人才:培育原住民從事有關傳播媒體專門人才之訓練。 (二)製播原住民節目:製播原住民教育文化相關節目包括原住民傳統民俗文化、族語教學 、法律常識、新聞及政令宣導等。 (三)平面媒體報導原住民資訊:報導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包括原住民傳統民俗文化、原住 民文學、法律常識、新聞及政令宣導等。 五、申請程序: 各申請單位依據第四點辦理項目及內容,應於計畫實施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八份函送本會核辦。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時間: 於每月中旬召開審查會,至於未在審查前提出申請或經通知補正而未及補正者,併入 下次審查。 (二)審查單位: 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專案小組或委託專業機構審查。 (三)審查原則: 1.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2.原住民受益程度。 3.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4.以往辦理之績效。 5.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自籌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金額)。 6.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七、補助方式: (一)依機構及補助項目區分: 1.補助公營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學校實習電臺等傳播機構有關原住民節目製作費。 2.補助民營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學校實習電臺等傳播機構有關原住民節目製作費及播出 費。 3.補助傳播媒體事業、文教及學術機構有關原住民傳播人才培訓費用。 4.補助平面媒體機構有關報導原住民資訊編輯、出版等費用。 (二)每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並以最高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 則,同一單位申請同一項目之補助,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四)申請單位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 例核減補助款。 八、輔導與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對所轄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求計畫 之落實,本會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得推薦參選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經費核撥:於計畫核定後,由本會通知申請單位檢具領據函送本會先行撥款。 (二)核銷方式: 1.民營機構: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檢齊(1) 經費支出明細表(2) 成果報告表(含附件四 自評表)及(3) 相關資料等送本會核銷。計畫支出原始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 ,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2.公營機構: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應依照「支出憑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 應依序裝訂),檢齊(1) 計畫支出之原始憑證(2) 經費支出明細表 (3) 成果報告表(含附件四自評表)及(4) 相關資料送本會核銷。 3.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於六月底始完成執行者,其報送本會核銷之期限最遲應於七月十 日前完成。接受本會補助之單位未執行計畫或無法於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追繳其 補助款,爾後再申請補助不予受理。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