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2.01.31
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原住民福祉,補助各縣(市)政府僱用原住民生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活輔導員),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 二、生活輔導員之僱用資格,以具有原住民身分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並需具左列條件之一:
    • (一)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 (二)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 (三)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服務或教育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 三、生活輔導員之工作項目:
      生活輔導員應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專業社會工作方法辦理下列事項。
    • (一)建立負責區域之原住民福利服務人口統計資料。
    • (二)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之調查、訪視及救助經費核撥事宜。
    • (三)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及法治教育宣導。
    • (四)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防治、通報與轉介。
    • (五)結合原住民就業及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或轉介。
    • (六)辦理原住民權益之宣導。
    • (七)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派生活輔導員支援社會福利之規劃與業務之推動。
  • 四、生活輔導員應秉持社會工作專業及敬業之工作態度為民服務。
  • 五、本會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生活輔導員之在職訓練,提昇其為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 六、本會每年辦理二次生活輔導員工作研討會,以交換工作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 七、生活輔導員之督導考核:
    • (一)縣(市)政府考核:
      1. 各縣(市)政府應每兩個月辦理生活輔導員平時考核,並於每年三、五、七、九、十一月五日前將前兩個月之平時考核表送本會核備。
      2. 各縣(市)政府辦理生活輔導員年終考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年終考核表送本會核備。
    • (二)本會督導考核:本會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中實施督導及年終考核。生活輔導員之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年度續(解)僱及補助經費參考依據,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訂定之。
  • 八、生活輔導員之聘(續、解)僱:
    •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之僱用計畫(含僱用人數、配置區域、經費概算、工作計畫及預期效益)送本會核定。
    •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次年僱用名冊及契約書送本會核定。
    • (三)各縣(市)政府對於其不續僱或契約中解僱者,應先敘明理由送本會核定。
    • (四)本會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各縣(市)政府所送僱用計畫及生活輔導員平時、年終考核表提報本會督導考核小組審查核定後辦理。
  • 九、生活輔導員之獎懲:
      生活輔導員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各縣(市)政府專案查報本會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必要時得予以解僱。
  • 十、生活輔導員之申訴:
      生活輔導員對於聘僱及考核處理有異議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督導考核小組調查、審議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並通知生活輔導員及其所屬縣(市)政府。
  • 十一、生活輔導員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由聘僱機關依照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5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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