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1.02.19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求委員之遴聘公開、公平、公正,特依本會組織修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委員區分如下:
    • (一)聘用委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進用之委員。
    • (二)派兼委員:係指有關機關指派副首長以上之機關代表。
    • (三)聘兼委員:係指就原住民族、學者、專家遴選聘兼之委員。
    前項除第一款之聘用委員為有給職外,餘均為無給職。
  • 三、聘用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原住民身分。
    • (二)合於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定專門知能條件。
    • (三)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事務聲譽卓著者。
  • 四、聘兼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一)前條第一項資格者。
    •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學術、語言、文字、音樂、文化、藝術、體育、技藝等方面之研究有相當造詣或有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或在文物保存上享有相當之評價者。
    • (三)熱心原住民族公益,對原住民族教育、生活、衛生醫療長期捐(贊)助或協助或對族群社會發展或建設具有特殊貢獻者。
  • 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聘用(兼)委員。
  • 六、聘用(兼)委員遴聘之迴避,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七、聘用(兼)委員之遴聘,除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必要時並應就其是否具備獨立作業、溝通協調、研究發展等項能力暨專業領域及對族群貢獻程度作綜合性考量。
  • 八、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方式如下:
    • (一)原住民族代表部分:由本會就各族群遴提之。
    • (二)有關機關代表部分:由有關機關指派之。
    • (三)學者、專家:由本會遴提之。
    前項委員,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提報行政院院長派(聘)兼。
  • 九、委員遴聘作業,應於當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開始辦理人選遴薦。
    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補提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十、委員之遴提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審查委員會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就遴提人選審議結果,列冊陳請主任委員圈定後,提請行政院派(聘)兼之。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15&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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