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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1.04.2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經濟活動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部落發展、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原住民經濟活動,增進原住民社會經濟發展,提昇其經濟層次及競爭力,特定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
各級儲蓄互助社、農(漁)會及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
具企業經營管理專長且有一年以上輔導原住民經濟發展經驗之法人機構。
(四)
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三、
補助範圍:
(一)
原住民經濟活動(含工、商、服務、餐飲、交通運輸、資訊、勞務、金融業等)。
(二)
原住民文化經濟活動(原住民傳統美食、民俗物品出版等產品)。
(三)
舉辦相關民住民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濟觀摩及跨業交流會等活動。
(四)
其他與原住民經濟相關活動。
四、
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最高限額。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
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被齊下列文件以函送本會方式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格式自訂,為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四)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及一年以上輔導原住民經濟發展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
財物處理:
(一)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函報本會核備。
(二)
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具、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含原計畫書、宣讀資料及活動照片等)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四)
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
輔導與獎勵:
(一)
本會對經核定接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妥予協助,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
(二)
本會對於辦理承辦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八、
附則:
(一)
受補助單位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
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22&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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