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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2.08.01
原住民住宅重建各項補助款設立專戶處理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為原住民住宅重建及「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整建及遷住戶,免受自備(頭期)款不足因素影響,造成無法興建住宅,由各管轄鄉公所設立「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戶」統籌各項補助款,依興建進度撥款,並由鄉公所派員專辦,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對象,係指九二一地震致自用住宅全倒或半倒之原住民受災戶及行政院核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整建及遷住戶,需新建住宅者。
三、
專戶處理項目:
(一)
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符合「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
」規定之住戶,新建每一住宅單位新台幣二十萬元。
(二)
搬遷補助費:「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遷住戶,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五萬元。
(三)
其他民間捐款:由捐款單位依捐款額度訂定每戶分配補助金額。
四、
興建住宅所需費用,除前項專戶內之補助款外,應由申請戶自籌或逕向其他單位依其補助規定申辦配合。
五、
作業程序:
(一)
由各鄉公所先調查住宅重建戶意願,針對遷住戶及有設立專戶意願之重建戶,依各補助單位之申請規定,訂定一種申請書件,輔導重建戶提出申請及切結同意將其補助費設立專戶處理,並由各鄉公所進行審查及於其鄉庫設立「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戶」,經鄉公所定期統計審查合格戶數及補助金額後,再將所需補助款匯入所設立重建專戶內。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格式由各鄉公所訂定】。
申請書一式二份。
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建造執照影本,或整建住宅之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影本各二份。
申請人切結書一式二份。
(二)
由重建戶自行遴選或由遷住委員會統籌遴選興建住宅之營造廠商,並議定興建費用後,即進行興建住宅;但自力造屋者除外。
(三)
撥款規定:營造廠商或自力造屋之重建戶向鄉公所提出申請撥款,經鄉公所會同遷住委員會(未成立者免會同)審查符合進度後,由重建專戶依以下規定分三期撥付:
以遴選方式興建住宅者:
(1)
營造廠商依設計圖進行施工進度達三○%,撥付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三○%。
(2)
施工進度達六○%,撥付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三○%。
(3)
施工進度達一○○%,並輔導取得使用執照後,撥付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四○%(尾款);至工程保固金由住戶與營造廠商議定期限及額度後,自行於住戶自籌款內扣除。
以自力造屋方式者:
(1)
建築物基礎構造完成者,撥付重建戶全數補助款三○%。
(2)
建築物屋頂及外牆構造完成者,撥付重建戶全數補助款三○%。
(3)
建築物已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撥付重建戶全數補助款四○%(尾款)。
營造廠商或自力造屋之重建戶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格式由各鄉公所訂定】。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施工進度表、照片或使用執照影本各二份。
六、
取得本作業要點補助者,得同時申請各種優惠住宅貸款及其他補助;或依「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辦理九二一災區333融資造屋方案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營建週轉金辦理住宅重建。
七、
鄉公所應於每三個月結束前五日,彙整重建專戶已核准之名冊,併同執行成果戶數及金額統計表陳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相關補助單位。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50&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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