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2.04.16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就業服務、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草案。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28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207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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