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 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七)水權狀。 (八)原水水質檢驗表。 (九)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 更及管理委員會組織改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檢查表。 (三)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四)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設置、變更及廢止事宜,應由區公所審核後,函 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定。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經營管理及查驗維護事務如下: (一)巡檢轄內供水區域簡易自來水系統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二)每月防汛期五月至十月,每月進行三次巡檢作業,其餘月份,每 月進行二次巡檢作業。但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家用及公共用水 權益等情形,得增加巡檢次數。 (三)檢視水管有無漏水及排除供水異常。 (四)取水口及水源地等設備維護清潔。 (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天氣警特報或夜間巡視等具高危險性時間 ,管理委員會得評估安全性等因素,暫停指派人員進行巡檢作業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管理人員執行前項事務並製作紀錄及建檔保存,以 備主管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