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4.08.09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第六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
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七)水權狀。
(八)原水水質檢驗表。
(九)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
更及管理委員會組織改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檢查表。
(三)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四)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設置、變更及廢止事宜,應由區公所審核後,函
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定。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經營管理及查驗維護事務如下:
(一)巡檢轄內供水區域簡易自來水系統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二)每月防汛期五月至十月,每月進行三次巡檢作業,其餘月份,每
月進行二次巡檢作業。但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家用及公共用水
權益等情形,得增加巡檢次數。
(三)檢視水管有無漏水及排除供水異常。
(四)取水口及水源地等設備維護清潔。
(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天氣警特報或夜間巡視等具高危險性時間
,管理委員會得評估安全性等因素,暫停指派人員進行巡檢作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管理人員執行前項事務並製作紀錄及建檔保存,以
備主管機關查驗。

相關連結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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