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4.08.01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規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
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所屬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
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
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十九條
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原教中心),以協助本市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並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
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協助本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
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以儲備在
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協助本
局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
原住民族教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落
實全民原教以拓展原住民族教育之效益。
三、原教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指派本局相關人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聘兼之,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
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四)副召集人:至多三人,由本局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
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五)諮詢人員:至多六人,由本局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
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六)專業工作人員: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至多十人為限。由本局遴選
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承原
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擔任之。
(七)工作人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由原教中心視教育部補助經費
、員額運用規定及實際需求就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
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
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局終止聘任或運用關
係,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原教中心置三組,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擬訂本中心年度計畫、籌編預算、彙整本市原住民族
教育相關統計資料、執行族語師資人員培訓獎勵事宜、協助學校推
展族語教育及諮詢服務。
(二)教育活動組:辦理學生原住民族文化學習活動、推動原住民族教育
議題融入課程、協助原住民學生升學諮詢。
(三)教學資源組: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辦理原住民族語
遠距教學、統整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文物、建置及管理本中心網路
與資訊系統。
五、原教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局公告之簡章辦
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局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
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原教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
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
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七、原教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經遴選為專業工作人員後,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分為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及資
源應用等面向。
2.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原
教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
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
、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
2.工作人員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召集人及諮詢人員,由本局視原教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三年內
有二次考核之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得安排至
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工作人員,其參與原教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
者得優予獎勵。
八、原教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
行方式。原教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教育部國民教育署
所定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前兩週報本局審查;執行成果,於該學年度結
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核。
九、原教中心應配合本局組成之督導小組安排,出席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十、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市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
知能。
十一、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十二、原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補助款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8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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