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 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所屬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 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 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十九條 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原教中心),以協助本市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並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 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協助本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 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以儲備在 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協助本 局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 原住民族教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落 實全民原教以拓展原住民族教育之效益。 三、原教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指派本局相關人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聘兼之,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 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四)副召集人:至多三人,由本局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 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五)諮詢人員:至多六人,由本局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 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六)專業工作人員: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至多十人為限。由本局遴選 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承原 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擔任之。 (七)工作人員:得依業務需求置若干人。由原教中心視教育部補助經費 、員額運用規定及實際需求就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 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 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局終止聘任或運用關 係,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原教中心置三組,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擬訂本中心年度計畫、籌編預算、彙整本市原住民族 教育相關統計資料、執行族語師資人員培訓獎勵事宜、協助學校推 展族語教育及諮詢服務。 (二)教育活動組:辦理學生原住民族文化學習活動、推動原住民族教育 議題融入課程、協助原住民學生升學諮詢。 (三)教學資源組: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辦理原住民族語 遠距教學、統整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文物、建置及管理本中心網路 與資訊系統。 五、原教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局公告之簡章辦 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局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 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原教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 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 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七、原教中心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經遴選為專業工作人員後,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分為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及資 源應用等面向。 2.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原 教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 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 、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 2.工作人員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召集人及諮詢人員,由本局視原教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三年內 有二次考核之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得安排至 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工作人員,其參與原教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 者得優予獎勵。 八、原教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 行方式。原教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教育部國民教育署 所定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前兩週報本局審查;執行成果,於該學年度結 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核。 九、原教中心應配合本局組成之督導小組安排,出席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 十、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市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 知能。 十一、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十二、原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