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
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學校(班)環境設施(包括原住民族特色校園設施)、設備之改善。
(二)
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年度之基本運作。
(三)
原住民族課程教學發展及推動。
(四)
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研習或活動。
(五)
原住民重點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之奬勵。
前項補助項目,除第一款設施、設備,應按本署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外,其餘各款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業務時,於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及第一項第二款於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以外之項目,得採自籌方式辦理。
第一項以外之項目,其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或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
前點第一項補助項目之支用範圍,應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定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