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90054951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10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7727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4760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6006203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70059207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80042115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90042688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20011868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30006529號令修訂發布
四、
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參訓學員資格以在學學生為限,其中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人數應依本會核定之比率或數量。
2、
專業培訓:參訓學員資格不以在學學生為限,參訓學員至少應達十五人(組),且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但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
2、
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音樂作品。
六、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補助,且不得就同一補助項目提出二件申請案。
(三)
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倘業經其他部會補助,應請受補助單位擇一補助。
七、
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如電腦周邊設備、軟體等)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辦公室租金等)。
2、
專業培訓: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
(1)
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
補助內容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2、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八、
申請者應於受理受理時間內,檢具下列表提出申請:
(一)
人才培育: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
3、
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
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
關鍵績效指標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
1、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五)。
3、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
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
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十一、
各補助項目之計畫執行期程如下:
(一)
人才培育:自核定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
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及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自核定日起十八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式如附件七),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十八個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且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已在製作中之音樂作品無法於十八個月內完成,無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時,仍應完成作品,每逾一日,本會得按當年度實際補助款總額千分之一減列補助經費。
十四、
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
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
期中查核:
1、
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二分之一時進行期中查核及部份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階段性成果(應含執行情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
執行音樂製作及行銷項下之創作、錄製及行銷之獲補助者,應於完成母帶製作後,提供音檔送達本會轉請審查小組提供意見,以維持計畫品質。
3、
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並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4、
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隊就獲補助者及其計畫執行單位進行輔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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