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
本國個人:
1、
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本,驗後發還。
2、
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3、
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4、
活動計畫書,如發表文章、報告全文及簡報。
(二)
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
1、
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
2、
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
3、
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4、
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5、
活動計畫書。
6、
申請函文。
(三)
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
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
海外個人應檢附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並另檢附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3、
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以及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4、
活動計畫書。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www.cip.gov.tw)下載。
五、
審查與核定事項如下:
(一)
申請案件由本會聘請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
活動符合本要點補(捐)助之宗旨與主題。
2、
配合本會業務。
3、
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組討論主持人或應邀發表論文。
4、
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5、
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6、
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畫。
7、
申請者外文能力。
8、
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9、
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
(二)
申請補(捐)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人以上或機構、法人、團體在二個以上時,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員組團參加,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如因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函報本會同意變更。
六、
補(捐)助標準如下:
(一)
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按前往地區別補(捐)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二)
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出席費、交通費、業務費和旅運費等。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一經費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
(三)
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補(捐)助標準(上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四)
申請人為重度身障者(須附證明文件),如須人陪同出席及參與活動,得依前開補(捐)助標準之上限減半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之旅費。
(五)
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補(捐)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
經本會專案認定具有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拓展外交意義、配合政策執行及爭取國際會議主辦權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其補助金額不受前二項補(捐)助標準之限制。
七、
經費撥付作業如下:
(一)
經本會核准補(捐)助之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第四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補(捐)助:
1、
領據。
2、
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案實際經費、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3、
原始支出憑證、各項單據正本。如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付款證明(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出國證明(登機證存根或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4、
外幣兌換單;未辦理結匯者,依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美元參考匯價計算。
5、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發表文章、簡報、效益等)一式兩份、成果報告授權書。
6、
匯款帳戶影本。
(二)
計畫結算總經費若低於申請之總經費,依比率核減。
(三)
受補(捐)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並收回補(捐)助經費,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若有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者亦同。
(四)
對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檢附受補(捐)助對象之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領據辦理結報:
1、
補(捐)助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等之學術研究、交流計畫或活動,於結案時併附成果報告或活動情形。
2、
受補(捐)助對象有特殊情形,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不易辨識,經本會評估該補(捐)助案確具重要性與效益者,應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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