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補助內涵:
(一)
優先補助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活動。
(二)
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三)
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四、
補助原則:
(一)
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原住民族教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區域性或參與對象為單一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全國性或參與對象跨教育階段別之活動,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二)
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或急迫之需要者,得經本部同意核准其補助額度。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申請期間(分二期受理):
(1)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
申請程序:於前目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四)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3、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
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或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