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其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四、
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規範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
(一)
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二)
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
(三)
依前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四)
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五)
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部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六)
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年度作為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規範所需經費,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研提所轄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計畫,送本部按年度預算情形,核定各直轄市、縣(市)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後,逕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計結案報告書併同竹林更新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附件五)送本部備查。
十一、
有關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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