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