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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0.19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8點規定,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原資中心:

1、
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
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等。

B、
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
經常門:

A、
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
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原住民學生人數每達二百人,學校得增置一名專任人力,並連續補助兩年。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五十萬元,倘有不足,由學校自籌款或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提升高教公共性」項下經費支應。

C、
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含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
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
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
區域原資中心:

1、
補助項目:

(1)
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人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
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
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
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
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97/ch05/type2/gov40/num17/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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