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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9.07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4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2至附表4,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第 四 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相關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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