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督導臺中市和平 區公所(以下簡稱和平區公所)辦理轄管人行吊橋(以下簡稱吊橋)之養 護及管理,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人行吊橋養護管理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 (一)辦理吊橋養護管理業務督導。 (二)其他有關吊橋養護管理督導之臨時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會 派(聘)兼之,其中應有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四、本會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座數由本小組擇定。 五、本小組督導項目 (一)資料檢核 1、檢核受查吊橋基本資料填寫之正確性,基礎資料填載加分事 項如下: (1)最近五年內吊橋相關維修資料。 (2) 吊橋乘載上限,包含附掛管線承重上限。 (3) 登錄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 (4) 依前一年度或該年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檢測結果填 報。 2、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期吊橋基本資料為主。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 和平區公所應提供受查吊橋最近五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 維修紀錄及相關竣工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 及確實性。 2、 受查吊橋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 議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 受查吊橋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三) 和平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本會各吊橋執行進度。 (四)和平區公所應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吊橋維 護改善作業。 (五)其他 1、 養護紀錄資料(例如施工品管文件、維護照片等相關資料之 完整性)。 2、 汛期防災減災機制、輿情通報之處理方式、重大災害巡檢機 制等應變機制。 六、本小組辦理吊橋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擔任領隊,會同其 他委員、和平區公所及相關人員進行吊橋養護管理簡報,現地督導及 召開檢討會等作業。 七、本會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保存。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