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3.06.09
制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相關連結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5843&kw=%e5%8e%9f%e4%bd%8f%e6%b0%91
 
 
地址:106319 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85,181,48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