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相關主管法規,特訂定本要點。 二、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地籍圖正本及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1、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資料) 2、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 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應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 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依建築物之結構特性(如:鋼筋混凝土 、鋼構造、木造、磚造或其他構築方式),選擇適當之評估方法 ,並依結構特性進行下列安全鑑定有關之材料試驗項目: 1、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 2、氯離子含量試驗。 3、中性化試驗。 4、鋼筋掃描。 5、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檢測。 6、木、磚構造損壞判定,並詳列數量與位置。 7、其他非屬上述之結構特性,應由建築師或技師於結構安全鑑 定項目敘明其鑑定方式。 (六)其他符合相關主管法規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經營民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 (二)須位於可容許興建住宅或農舍之土地。 (三)不得位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六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之不得開發建築範圍內。 (四)不得位於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公告之管制範圍 內。 (五)不得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六)位於山坡地者須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擬具水土保持書件。 (七)不得位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八)曾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紀錄者,應完成改善,始得辦理,但有 暫停二年開發者,從其規定。 (九)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十)不得位於水利用地。 (十一)不得有其他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前點各款規定所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第一款: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第二款:位於都市計畫區範圍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位於非 都市計畫區範圍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四)第六款至第十款: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五)第五款及第十一款:由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受理並依性質分由該管權責機關認定。 五、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簽證,併同第三點證明文件,裝訂成冊提送觀光旅遊局。 六、依本要點辦理結構安全鑑定之部落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屆滿一年前十日提出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依據上年度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記載事項及民宿現地會勘確認無安全之虞之簽證資料,及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其他相關文件,函報觀光旅遊局備查。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觀光旅遊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