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美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但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前述請假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假結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期間之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