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 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指大專校院系所辦理以原住民學生為主之流行音樂相關學分學程 或學位學程。 2.專業培訓:指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宣、經紀、策展、行銷等相關之專業培 訓活動如研習、工作坊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 意之呈現。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於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 (工)會、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 必須為創作者。 2.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參訓學員資格以在學學生為限,其中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民 身分之人數應依本會核定之比率或數量。 2.專業培訓:參訓學員資格不以在學學生為限,參訓學員至少應達十五人(組),且以 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但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次年度發行之音樂作品。 五、各補助項目之規格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 (1)應為結合學校特色與資源,具明確原住民族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及發展特色之學 年度企劃,企劃書應敘明申請企劃名稱及計畫目的。 (2)應有符合課程規劃之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 主持人。 (3)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應針對原住民學生規劃有別一般流行音樂之課程,並著重原 住民族音樂與人文方面作課程設計與師資規劃;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 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 (4)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 (5)應敘明學生報名方式及學生結業考核標準。 (6)企劃執行期間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 之合作意向書。 (7)應敘明各項工作進度表(以學年度規劃)、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 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並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 效益評估指標)。 2.專業培訓: (1)課程規劃應以提升參訓學員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目標,每一申請案培訓總 時數至少三十小時,並得規劃與國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 、體驗課程。 (2)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3)應以免學費為原則,但得收取保證金,並敘明收費方式。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作品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2)單曲及迷你專輯:作品曲數在五首(含)以下。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之行銷宣傳應具體規劃(含行銷方式、宣傳管道、評估分析 等),不限於辦理演唱會之展演活動。 六、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補助。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學(課)程所需計畫 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 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 備購置費(如電腦周邊設備、軟體等)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辦公室租金等)。 2.專業培訓: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 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 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 、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 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 費用。 2.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 、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 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八、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人才培育: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二年度另行公告外,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前提出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 3.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關鍵績效指標(格式如附件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五)。 3.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 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 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 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九、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十、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定後始得執行。逾期 未繳交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十一、各補助項目之計畫執行期程如下: (一)人才培育類:自核定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及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自核定日起十八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 式如附件七),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十八個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 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且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經核定之補助案,如需辦理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將變更計畫書(含計畫名稱、實施 期程、經費、場地、內容、對照表等)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執行,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劃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 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變更。 十三、補助經費撥款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八) ,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獲補助之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內,檢附領據、期中 報告、獲補助當年度經費支出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九)及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 收支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十)。 (3)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支出 結報明細表(同附件九)及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同附件十)。 2.專業培訓: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書及領據(同附件八),經 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支出 結報明細表(同附件九)及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同附件十)。 3.支用經費應以核定計畫所提費用項目為限,需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 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規定。 4.參訓學員人數未達第四點第一款之基準,本會得依比率核減補助款。 (二)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及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請款書函、修正計畫書及領據(同附件 八),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齊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及撥款事宜: (1)結案及請款書函。 (2)領據。 (3)支用單據黏存單(格式如附件十一)。 (4)經費支出結報明細表(同附件九)。 (5)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同附件十)。 (6)支用單據。 (7)開發或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電視節目、紀錄片數位影音檔案、音樂專輯或 相關作品一式四分。 (8)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分)。 3.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三)補助款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核定計畫書及核定期程相符。 (五)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受補(捐)助計畫 或活動收支彙總表。 (六)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 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期中查核: 1.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二分之一時進行期中查核及部份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 報告及階段性成果(應含執行情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並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邀請 獲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3.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隊就獲補助者及其計畫執行單位進行輔導考核。 十五、獲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 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 本會核定計畫之內容,未事先函報本會同意,擅自變更。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檢送成果報告、作品及相關附件資料予本會,未依規定檢送前述資 料。 (三)獲補助者未依第十一點規定期限完成計畫之執行。 (四)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列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 (五)獲補助者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十六、計畫內容如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有重大助益,或本會因業務需要,得 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排除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 十七、獲補助者依第十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七、八開發或製作完成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 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獲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者,獲補助者應於電影片之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 曾獲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十八、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 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