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各單位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採購。惟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辦理逾新臺幣一萬元者,應附訪價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前項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附。 六、為簡化小額採購,辦理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請購,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定,免會綜合企劃組;逾新臺幣三千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請購應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請購程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新臺幣ㄧ萬元以下之請購得採用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請購。 (二)逾新臺幣ㄧ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應採用動支經費請示單或 簽呈請購。 (三)逾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應採用簽呈請購。 八、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會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