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規 定 四、補助金額、類別及每年期申請件數: (一)經評審通過補助者,每年期得核給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 限。 (二)補助類別如下: 1、原鄉文化行動計畫類:如建立青年在地支援系統、促進部落文化傳承發 展、傳統文化藝術師徒傳習、生活共享、建構文化輸出平台、創造原住民 產業潛力或促進就業支持等能解決在地議題之計畫。 2、都市文化行動計畫類:如建立青年在地支援系統、建構家族或部落遷移史 (含生命史、家族系譜)、建構族群勞動史、都市聚落發展史、組織及文 化培力、營造原鄉傳統文化、傳統文化藝術師徒傳習、建構原鄉文化平 台、創造原住民產業潛力或促進就業支持等能解決在地議題之計畫。 為鼓勵跨域連結,呈現族群文化發展脈絡,團隊得跨域聯合提案,共同合作 推動,並列為優先補助考量。 (三)同一申請者每年期原則至多補助一案,惟若計畫已執行完畢,或即將執行完 畢而再次申請者(惟前後兩個計畫之執行期程不得重疊),經審核通過後, 不在此限。 六、撥款方式:依各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 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應檢送補助契約書(一 式六份,需用印)、切結書、第一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 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應檢送修正對照 表、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若計畫內有聘任人員,則應附工作地點與內 容)、第二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 十。 (三)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期中成 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第一、二期款經費明細表及第三期款收據等到部, 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全案期末成果報告書及相 關附件(含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第三期款經費明細表 及第四期款收據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 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 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 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 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 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 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 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 化記憶庫平臺釋出;成果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 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 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四)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其成果資料之詮 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條款-第一版」(ODGL1.0)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 出,提供公眾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採 「CC01.0 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