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 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二) 具有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書寫符號著作之專書,並經正式出版之個人著作: 1、族語教材。 2、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一千詞以上)。 3、族群文化專書。 (三) 擔任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二千詞以上)編纂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