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文化研習及健康促進二類:
(一)文化研習活動,係指部落文化傳承活動、傳統手工藝課程等委託
專業服務廠商辦理之文化研習活動。
(二)健康促進活動,係指辦理衛生健康、性別平等及心靈教育講座宣
導等由本局自辦之健康促進活動。
四、本要點實施對象:年滿 55 歲以上且設籍本市滿 1 年以上之原住民
族長者。
符合前揭條件且年滿 7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由 1 名
親人陪同(由本局視活動性質審核通過始得參與)。
五、實施時間及地點:
(一)實施時間:
1、文化研習活動:於每年 3 至 6 月辦理。
2、健康促進活動:配合本局業務推動不定期辦理。
(二)實施地點:活動地點之選擇,應納入年長者體力及便利性之考量
。
六、本要點之執行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原民福利工作」計畫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