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6.10.27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6009733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6.10.27 主 旨: 訂定「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 法規內文: 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中市教小字第1060097333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配合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活動 ,特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 有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 三、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學校辦理請假事宜。原 住民族教師及學生參加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四、學校應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頒當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作為請假準則依據,並供教師彈性調整課程。 五、原住民族學生依本原則請假,須經其家長同意,並於原住民族學生返 校後一個月內,教師應給予適當之補救教學。如需於課後開班,鐘點 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六、原住民族教師(含代理及代課教師)於歲時祭儀日請假,其所遺之課 務,學校應辦理代課事宜,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七、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 並鼓勵非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