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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23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及學費材料費補助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工作權益、技職培訓、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四-三00六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及學費材料費補助實施計畫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經建字第一0四三0六三九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
民培養就業所需技能,以維持及提升其於就業市場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申請人於同一年度申請前開二項補助,合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同)為
限。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資
料者,毋庸檢附。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金額發給補助。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開訓日起十五日內,向承訓機構提出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承訓機構應收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申
請人證件、申請書及申請者存摺影本,連同課程表及相關證件資料,於課程
結束後10日內彙送本會審核。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予申請人,審核標準如
下:
1.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2.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月起,不予補助。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專學校應
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
。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訓練課程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一次核撥申
請1.一次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5.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從未獲本補助者,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曾獲補助者,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人應於開班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符合本計畫所列訓練機構簽證之申請
書,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各區公所。
2.經本會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核定其補助金額。
(二)第二階段及一次核撥申請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向本會或
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年度補助
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申請書,經本會受理後,如受訓課程時程異動,申請人
應於異動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表檢送本會併供審核。
伍、其他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將公告當年
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未設籍本市(或遷出本市),不予補助。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有不實情事者,本
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繳補助款。
陸、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D3006-20150723&RealID=29-04-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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