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6.19 發文字號: 中市原文字第103000520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3.06.19 主 旨: 訂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持原住民族部 落歲時祭儀活動,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並能彰顯其價值者傳播傳統 知識、價值與集體記憶者凝聚族群共識、強化族群認同者,特訂定臺 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 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名稱表: 族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名稱 阿美族 豐年祭(收穫祭) Malalikit Malikoda Ilisin Kiloma’an 泰雅族 感恩節 Ryax Smqas Hnuway Utux Kayal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Masalut 布農族 射耳祭Malahtangia 卑南族 年祭‘Amiyan 鄒 族 戰祭Mayasvi 貝神祭Miatungusu 米貢祭Mikong 魯凱族 小米祭Kalabecengane 賽夏族 奇數年:巴斯達隘(矮靈祭)pasta’ay 偶數年:祈天祭Oemowaz kakawas 雅美族 收穫祭 Mapasamoran so iyafean 邵 族 祖靈祭Lusan 噶瑪蘭族 豐年祭Qataban 太魯閣族 感恩祭Mgay Bari 撒奇萊雅族 火神祭Palamal 賽德克族 收穫節 Qlasan Tninun/ Smesung Kmetuy 前列原住民歲時祭儀名稱係為估列參考,將依各族群(含新成立族群) 應有文化、祭儀等之活動作為審核參據。 四、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 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章程(原住民族團體 檢附)。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補助及審查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 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限制 規定,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不予受理。 (四)採事前審查,提報計畫之審查以競爭型為主、協調式為輔,已辦理 完成之計畫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 者,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結果均以函文通知申請者,獲補助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三)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會議視受理案件情況酌情召開。申請單 位就計畫進行簡報經評分後依序位依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將 外聘三名審查委員、內聘二名審查委員,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召 集人,俾以審議。 (四)本會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但已 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七、撥款、核銷: (一)獲補助者於歲時祭儀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一式兩 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辦理結案俟核銷完成後撥款。 (二)成果報告書需含歲時祭儀活動摘要、活動照片、經費收支明細等 ,並附電子檔光碟,並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以適當方式揭示該歲時祭儀獲本會補助 事宜,並以照片或影音記載於成果報告書。 (四)受補助單位經執行完竣後,該支出憑證,送請本會辦理核銷、撥 款,若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對提出之支付 事實應本誠信原則,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又違反本作業要 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除收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五)受補助經費之結算,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以繳 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對受補助之團體,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1.本要點公告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會網站。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 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每季於 本府及本會網站公開。 八、同一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會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 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 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期間,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 收入結報。 九、本會對所核定補助案負督導與考核之責,各補助案執行成效及經費支 用之良窳,均為未來審核同一申請單位申請案之參考依據。相關績效 考核及效益評估得另訂原則辦理。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俟經費用罊後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