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第12條: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請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