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審定機關應組成審定委員會,依本部發布之課程綱要審定教科圖書。 審定範圍為本部發布之課程綱要所定語文(不包含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本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及生活課程。但教科圖書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其審定範圍依本部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