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一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補助額度:
- 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 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或已領有中央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其補助低於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得補足差額者,以上二者其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六、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 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 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