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其計畫期程至遲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進行國中、國小弱勢學生(包括原 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偏 遠或特殊地區學生及都會弱勢學生) 之課業輔導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 生涯規劃輔導,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 活動適度區隔。 3.實施課程:各校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 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性質需 要;其屬國中者,得以國文科、英語 科、數學科、自然科及社會科等科目 進行規劃;其屬國小者,得以語文、 數學、自然、音樂及資訊等科目進行 規劃。 4.申請學校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 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 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 史懷哲精神之教育情操融入服務計畫 中。 5.服務師資生與受服務國中、國小學生 之人數比例,由各校視參與學生及被 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6.實施地點:國中、國小學校內或視需 要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公開場所。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 緣、學生意願等擇定弱勢學校,或參 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 特殊地區及都會弱勢地區學校,建立 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師資培育之 大學及受服務之國中、國小形成長期 策略聯盟為目標,甄選師資生服務弱 勢族群。受輔學生以具有下列學習成 就低落之公立國中、國小學生為優先: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學生及免納所 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 學生。 (四)受補助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 本服務計畫之國中、國小學生收取 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