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